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Health Commission of Henan Provi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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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委属(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12-28  来源:  字号:【

  豫卫规划〔2020〕51号

委直属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强省级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提升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水平,我委制定了《委属(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2月20日

  委属(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委属(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工程设计水平、质量和效益,规范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依据《政府投资条例》《河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河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委属(管)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委直属单位、省直医疗卫生单位使用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级统筹基本建设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的重要环节。

  第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法编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经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是建设项目实施和控制投资的重要依据。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河南省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者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设计方案,并据此编制投资概算。

  投资概算是指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初步设计图纸及说明,依据国家或者省有关部门发布的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综合定额、预算定额、各类费用定额或取费标准、当时当地的设备材料价格等资料,或参照市场价格行情,确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等。

  第五条 下列建设项目不再履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程序:

  (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二)单纯购置设备、维修改造等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

  (三)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建设的项目;

  (四)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项目。

  第二章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

  第六条项目单位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请示;

  (二)初步设计文件(含设计说明书)及投资概算文件。

  项目单位应对提交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或工程管理公司编制。设计单位应当严格遵循估算控制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初步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初步设计图纸、工程地质勘察资料、设计招标结果(非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除外)及设计单位资质等。

  (一)设计说明。

  1.设计依据、原则、特点,建设内容、规模、标准、用地及建筑面积等工程概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及执行情况,下阶段需解决的主要问题等;

  2.各专业分项说明;

  3.工艺技术及设备选型;

  4.节能、环保、职业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人防、绿建、安全设施等专篇或专项设计;

  5.建设顺序及工期,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及结论;

  6.主要设备及材料数量、规格和参数;

  7.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二)初步设计图纸。

  (三)工程地质资料。

  (四)初步设计招标结果(非招标确定设计单位的除外)及设计单位资质。

  (五)相关部门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等)。

  第九条投资概算文件应包括投资概算编制说明、依据,总概算表,单项工程综合概算书,单位工程概算书,其他费用概算书等。

  第十条 项目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投资估算百分之十(含)的,或者项目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重新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展改革委重新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依申请出具相关变更手续后,再申报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

  第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件进行评审,评审机构组织相关行业专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省卫生健康委根据评审意见对项目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进行初审,并将投资概算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

  省卫生健康委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投资概算一并批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符合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要求。

  第三章初步设计变更及投资概算调整

  第十三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或者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确需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程序适时申请变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实施。

  第十四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批复后,因国家政策调整、国家技术规范及标准调整、设备材料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原批复初步设计或投资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项目单位应事先向省卫生健康委申请重大初步设计变更或投资概算调整。重大初步设计变更同时引起投资概算变化的,项目单位应一并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申请重大初步设计变更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初步设计变更的请示;

  (二)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本及批复文件;

  (三)初步设计变更文本(初步设计变更原因及依据、初步设计说明、图纸及投资概算);

  (四)初步设计变更与原初步设计对比(规模、标准、工程量、投资概算等);

  (五)初步设计变更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申请调整投资概算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项目单位申请调整投资概算的请示;

  (二)原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文本及批复文件;

  (三)投资概算调整书,调整投资概算与原核定投资概算对比表,并分类定量说明调整投资概算的原因、依据和计算方法;

  (四)与调整投资概算有关的招标及合同文件,包括变更洽商部分;

  (五)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文件;

  (六)投资概算调增部分资金来源的意见;

  (七)调整投资概算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因客观原因造成的投资概算分项投资变化,使用预备费可以解决或者部分分项工程投资超过批复的投资概算但项目总投资不超过核定的总投资概算的,原则上不再调整投资概算。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原因造成超核定的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调增投资概算,原则上由项目单位自筹资金解决,项目单位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健康委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评审后,根据评审意见核定调整投资概算。

  第二十条项目单位调增投资概算,且申请财政性资金解决的,先由省卫生健康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报请省政府同意概算调整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由于价格上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计算其他费用的取费基数。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健康委对未按规定履行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管理和监督责任的单位,督促其及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加强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全过程管理,严格按照批复后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省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审计厅等部门的监督与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项目进度和概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未经批准提前开工建设,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管理不善、故意漏项、报小建大等造成超投资概算的,省卫生健康委依照职责权限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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